浙江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智能教學服務導則(第一版)
浙江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智能教學
服務導則(第一版)
第一章 范圍和術語
第一條 本導則適用于采用機動車駕駛培訓智能輔助教學系統進行駕駛培訓的智能教學活動。
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智能輔助教學系統是指通過在教練車上及訓練場地內安裝智能設備,開展場地內教學、模擬教學的智能駕駛培訓系統,簡稱智能輔助教學系統。
第三條 智能教練車是指安裝并使用智能輔助教學系統實現智能駕駛培訓,且已備案的教練車。
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是指設置在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員培訓機構(簡稱駕培機構)的計時培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實現與其他信息系統數據共享與交換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的平臺,簡稱監管服務平臺。
安全員是指在智能監控中心和訓練場內負責智能教學的駕培機構管理人員。
第二章 功能要求
第四條 智能輔助教學系統應至少具備智能教學與測評、培訓過程記錄、安全駕駛行為培養、學員安全員互動、教學安全保障、設備自檢與故障診斷、教學監控與管理等功能,各項功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智能教學與測評功能:可基于實時感知的信息,通過智能交互、智能操作等方式進行駕駛教學,教學內容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和方法》(GA1026)有關要求;能對學員的培訓過程和學習效果進行智能分析、智能測評并及時反饋。
(二)培訓過程記錄功能:可驗證學員身份、實時記錄并存儲學員培訓過程信息。
(三)安全駕駛行為培養功能:應具有培養學員安全駕駛行為習慣的模塊,通過強化學員安全啟動車輛、系安全帶、觀察視野盲區和后視鏡、開關車門時主動觀察、安全停車等功能,培養學員安全意識。
(四)學員安全員互動功能:可實現學員與遠程監控及訓練場地現場指導教學的安全員的雙向溝通,任何一方主動呼叫,雙方均能進行語音或視頻交互。
(五)教學安全保障功能:應具備風險預判、識別與防控能力,通過車輛狀態識別、環境感知、車速與轉向判斷等功能,自動識別、預判學員培訓過程中的危險駕駛行為及危險環境,采取自動安全控制措施。
(六)設備自檢與故障診斷功能:可實現設備開機自檢與運行過程中實時自檢,并將自檢結果上傳至智能培訓系統終端,設備故障時可自動報警。
(七)教學監控與管理功能:可通過遠程監控實現教練車、訓練場地、學員訓練情況的實時監控、智能教練車遠程控制和相關信息的智能化管理。
第五條 智能輔助教學系統的培訓過程記錄功能應符合《機動車駕駛員計時培訓系統計時終端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六條 智能輔助教學系統的教學監控與管理功能應符合《機動車駕駛員計時培訓系統平臺技術規范》中駕培機構計時培訓應用平臺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第七條 智能輔助教學系統應滿足監管服務平臺的監管要求,能夠與監管服務平臺進行技術對接,上傳學員培訓信息。
第八條 智能輔助教學系統應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切實保護駕培機構和學員的信息安全。
第九條 智能輔助教學系統應可持續迭代,能根據駕駛培訓發展要求不斷優化升級。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駕培機構應在備案的教練場內設置智能教練車專用訓練場地,場地需落實硬隔離,并設定電子圍欄;駕培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提高場地利用率。
第十一條 鼓勵駕培機構規?;瘧弥悄茌o助教學系統,智能教練車原則上不少于5輛。
第十二條 駕培機構應設置智能監控中心,實時監控智能教練車運行情況。
第十三條 駕培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完成道路運輸安全考核,配備的安全員需具備駕駛操作教練員條件,并參加崗前培訓,熟悉智能輔助教學系統使用相關要求。智能輔助教學系統運行期間,智能監控中心至少有1名安全員在崗,訓練場內安全員數量不少于在訓智能教練車數量的20%,不足1人的按照1人計算。訓練場內安全員可以由駕駛操作教練員兼任。
第十四條 安全員工作職責要求如下:
(一)智能監控中心安全員負責遠程監控教學情況,提供遠程技術指導和應急保障。
(二)訓練場地內安全員負責維護智能教練車正常運行、指導學員訓練并提供現場安全應急保障。
第十五條 駕培機構應按規定保存學員培訓過程信息,并將學員基本信息、培訓合同、考核記錄和結業證書等培訓信息上傳至監管服務平臺。
第十六條 駕培機構可根據學員的實際情況,在保證培訓質量的前提下合理調整模擬駕駛、場地駕駛和道路駕駛學時。
第十七條 駕培機構應在使用智能輔助教學系統開展培訓前,對其應用的可操作性、安全性進行論證。
第四章 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駕培機構采用智能教練車培訓的,應事先征得學員同意,并在駕駛培訓服務合同中明確相關權益保障條款,落實“先培后付”服務措施,維護學員合法權益。學員在學習過程中不愿繼續使用智能輔助教學系統的,駕培機構應按照學員意愿安排人工教練員教學。
第十九條 駕培機構應在學員首次使用智能教練車前,組織學員學習智能輔助教學系統操作規范,確保學員掌握智能教練車使用及應急求助的方法。
第二十條 駕培機構應定期分析學員的學駕數據,為學員提供階段性學駕報告,提高學員學駕效率。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條 駕培機構負責人是智能教學的第一責任人,對智能教學的安全全面負責,并負責簽署學員的駕駛培訓記錄;駕培機構應成立智能教學小組,設置智能教學負責人,智能教學負責人直接負責智能輔助教學系統的教學組織和教學安全,現場指導教學的安全員負責簽署駕駛培訓教學日志。
第二十二條 駕培機構應建立智能教學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學員培訓與安全告知制度、智能教練車操作規范、訓練場地使用要求、智能輔助教學系統安全維護制度、智能監控中心運行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與職責,確保教學安全。
第二十三條 駕培機構應建立智能教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1次的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駕培機構應安排專門的安全員每日對智能教練車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查,確保投入教學的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并建立安全檢查臺賬。
第二十五條 駕培機構應在智能輔助教學系統處于開啟狀態且正常運行后,方可允許學員獨立上車訓練。
第二十六條 智能教練車因加油、維護等需駛出安全電子圍欄區域的,應關閉智能輔助教學系統設備。
第二十七條 傳統人工教練員教學的車輛不得與智能教練車同時使用智能教練車專用訓練場地。
第二十八條 駕培機構發現智能教練車狀態異常、智能輔助教學系統故障或其他安全隱患的,以及學員求助時,應迅速作出反饋,必要時立即停車、關閉智能輔助教學系統并停熄發動機,提醒學員迅速離開教學車輛,確保學員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條 駕培機構應定期對智能輔助教學系統的應用情況進行安全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采取消除措施。